連租5年可購房需精細化操作
- 時間:2014-04-29作者:Admin
3月28日,國務院法制辦就《城鎮住房保障條例 (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
這個《征求意見稿》最少有兩大突破。將城鎮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首次納入到住房保障的法律體系內尚屬首次。目前,我國兩億多進城務工人員已經成為城市建設的主力軍。但各個方面都很難融入到“城市”之中。特別是各種市民基本待遇、社會保障、子女入園入托入學等教育方面以及住房保障都游離于城市之外。國家在統計城鎮化率時,將外來務工人員作為常住人口統計到“城市人”范圍之內,而且待遇上卻仍然是“農村人”,這種極度不公平現象大大挫傷了外來務工人員的工作積極性和人格尊嚴。此前,住建部副部長齊驥在解讀“城鎮化規劃”時就表示,將逐步實現基本公共服務常住人口全覆蓋。即在符合落戶城市住房保障條件的農民家庭全部納入到住房保障范圍的前提下,逐步實現基本公共服務常住人口全覆蓋。
解決外來務工人員待遇問題非常迫切,而最為現實、難度最大的是住房問題。這次《征求意見稿》將城鎮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納入到住房保障范圍之內,意味著符合條件的常住人口,將破除戶籍限制可以申請保障性住房。這無疑是廣大非戶籍外來人口的福音和最大利好。
《征求意見稿》在保障性住房退出機制上有了新突破。最大看點是,連續租賃不少于5年且符合配售條件的,可以購買;購買保障性住房未滿5年且確需轉讓的,由政府回購,已滿5年的,可以轉讓并按照合同約定的產權份額向政府補繳相應價款,政府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權,也可以按照合同約定的產權份額補繳相應價款取得完全產權。這是一個一舉多得的突破性政策,這將一舉盤活激活保障性住房機制體系,使其向良性循環方向大大邁進一步。
5年以上可以購買,從市場角度分析,前5年公租房可以保障一部分中低收入人群基本居住需要,同時緩解低收入階層一次性購買的資金壓力,給其留出積累購買力儲備未來買房的緩沖期。5年以后在低收入人群收入增加之后,有能力購買配租房,有能力購買政府擁有的那部分產權,從而實現自己擁有全部產權的住房,徹底圓了自己擁有全部產權的住房夢。
對于政府來說,盤活了保障性住房,實現了建設資金的良性循環。將出售的保障性住房資金用來滾動建設新的保障性住房,保障更多低收入群體的住房需求。這是《征求意見稿》中最大的突破和創新,體現的是關注民生、以人為本的執政理念。
第三個突破是,社會力量參與保障性住房建設納入到了《征求意見稿》之中。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力量參與,才能不斷推進城鎮住房保障工作。僅僅依靠政府財政和要求越來越嚴、越來越備受詬病的賣地收入來支撐保障性住房建設最終不是根本出路。將社會力量、民間資本引入到保障性住房建設體系以內,使得政府主導為主、市場化運作為輔的相輔相成機制推動保障性住房建設才是良性循環和長遠之計。
需要提醒的是這三項突破必須精細化操作才能達到預期效果和目的。將非戶籍務工人員納入到保障性住房之中,對本來就建設緩慢、財力不足導致捉襟見肘的保障房建設和供給帶來較大壓力。目前,非戶籍外來務工人員高達2億多,根據城鎮化建設規劃未來還將有1億人口進入到城鎮城市。這部分群體的住房問題不僅對建設資金形成巨大壓力,而且弄不好將會階段性推高城市房價。這是在操作中格外需要關注的現實問題。這就要求在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設的同時,一邊逐步放開限購政策,另一邊繼續增加中低價位的小戶型住房建設和供給。使得一部分有能力購買商品房的非戶籍常住人口從市場上解決住房問題。
5年以上可以購買保障性租賃房,要求在操作上必須透明化、公開化,徹底接受社會公眾監督。防止出現暗箱操作、弄虛作假、權力者以權謀私等違法違紀行為。特別是要防止內部權力人鉆此空子,采取非法手段占有保障性住房謀取腐敗利益。對有關人民政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未履行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一定要依法追究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
社會力量投資建設、持有和運營保障性住房,應當納入城鎮住房保障規劃、年度計劃和租售管理,享受投資補助、財政貼息、金融等支持政策。關鍵在于要讓利于社會力量和社會資本。沒有足夠讓利政策的吸引力,就調動不起來社會力量參與保障性住房建設、運營的積極性。
總之,《城鎮住房保障條例 (征求意見稿)》突破點雖然多多,但必須精細化操作。
來自:中國建筑新聞網